11月19日,工信部裝備中心發布了《關于乘用車企業提交2020年度積分預報告和平行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核算2018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通知》(簡稱“通知”),要求乘用車企業提交2020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預報告。
通知要求:2019年12月20日前,各乘用車企業應通過“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向工信部遞交2020年度積分預報告,預報告的內容包括: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期達標值、預期實際值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預期值等。
“雙積分”政策自2018年4月起施行,自2019年度正式開始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
為了促進“雙積分”政策實施,保證積分自由流通。工信部于2018年6月上線了“雙積分”交易平臺。企業可在平臺上展開油耗積分轉讓、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等活動。具體的交易形式包括:競價交易、定價交易、定向交易三種,交易價格政府不予干涉。
其中,油耗積分只能在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間通過定向交易的形式完成轉讓,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可通過以上任意三種交易形式完成。
通知要求:2019年12月20日前,各乘用車企業應通過“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向工信部遞交2020年度積分預報告,預報告的內容包括: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期達標值、預期實際值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預期值等。
“雙積分”政策自2018年4月起施行,自2019年度正式開始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
為了促進“雙積分”政策實施,保證積分自由流通。工信部于2018年6月上線了“雙積分”交易平臺。企業可在平臺上展開油耗積分轉讓、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等活動。具體的交易形式包括:競價交易、定價交易、定向交易三種,交易價格政府不予干涉。
其中,油耗積分只能在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間通過定向交易的形式完成轉讓,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可通過以上任意三種交易形式完成。